案件摘要
2014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某设备,合同签订后,债权人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的设备,债权人也按照约定支付了90%的设备款,设备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但之后债权人因公司业务人员离职等,剩余的10%设备款一直无人与债务公司沟通支付问题,到质保期满时,债务人也未主动支付余款,剩余的质保金9万多元一直到2018年债权人新的领导打算清理老账款时才发现已经无法联系到债权人的相关人员,债权人意识到收款的紧迫性,因此尽快联系到本律师进行处理。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为一家注册资本才几十万的小公司,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公司股东,并且两个股东均已实缴了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债务公司在工商仍显示存续,也不存在相关的诉讼记录及其他的违法违规的记录,初步判断债务公司情况较为良好。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2组:其一为《设备采购合同》,其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一、 依照《设备采购合同》货到后支付90%,余款10%一年后支付,设备于2014年7月发货,余款于2015年7月即已到期。但是债权人在到期后从未与债务人取得联系,直至2018年12月才将此案委托我所进行处理,此时该案诉讼时效已过。
二、 之前的送货单因资料保管问题,目前已经遗失无法获得。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 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了债务公司的多个联系方式,希望能尽快与债务人取得有效的沟通,但是此时却发现,债务公司虽然存续,但是登记的联系方式均已不在使用或者是空号,律师根本无法与债务人取得有效的联系,发邮件到债务公司的公司邮箱里也迟迟未有任何的答复。
面对以上的问题,律师在想,为什么一家公司明明显示存续却没有任何的办法能够取得联系呢?是公司已经破产了?老板跑了?还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没人经营了?这一切在律师没有联系到债务公司的人员前都无从知晓。律师此时心里想不管债务公司还经营不经营,至少要有一个人明确告知,否则没有任何证据的判定这家公司不在了,这未免对客户太不负责任了。于是律师开始根据调取的债务公司登记的相关工商信息找寻相关的线索。发现债务公司的两个股东中其中一个为公司法人,于是律师开始查询找债务公司的该股东公司,试图与其股东公司进行联系,从而获取债务人的有关信息。但是无奈,股东公司登记的电话虽然可以打通,但是却一直无人接听,似乎这个电话只是一个摆设,眼看联系债务人的股东公司这一计划也失败了。
律师心里仍在想,电话联系不上也不能完全判定这个公司就不在了,公司不是有地址吗,写个函件把欠款的相关事实都写清楚,发到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公司试试,上面留了律师的联系方式,如果公司还在的话,不管什么情况应该会有人联系的。函件发出去后,一天两天过去了,函件确实被签收了,接下来又过了一周,还是没有人联系律师。大概有两周的时间,突然有一天有一个陌生的号码打来,本律师接通了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员表明了其为债务人股东公司人员的身份,并且表示收到函件后也查询了相关的记录,确实存在该笔欠款,但是目前债务人已经因项目出现问题,经营不善,完全停产不经营了,相关款项也没有能力解决。律师听到此,在脑中迅速进行分析,既然有人收到函件,特意打电话来,肯定不是来为了告诉律师债务人不经营了,不付款了,如果是这个想法,他完全没有必要回这个电话,只要不打电话来,目前对他也是没有任何的影响。之所以打电话来,唯一的可能就是对方收到律师的函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解决问题,同时又想说明现在的难处,想知道律师的想法,总结一下,债务人还是有解决问题的想法的,只是存在困难,希望进一步沟通解决。
经过与相关人员的一番沟通,律师向其说明公司债务未清偿,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被追责,希望其可以将相关意见向债务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说明。并且有意识的向其提出了股东代偿以及分期或者向债权人申请折让处理的方案,显然相关人员也明白了律师提出的各种方案,表示将相关情况与公司其他领导汇报商议后再行回复。过了几天,债务人股东公司相关人员又主动联系律师,称在综合各种解决方案后,原个别股东愿意偿还部分欠款,但是也有几个股东不愿出资,如果债权人同意的话,愿意出资的股东一共出资三万解决该笔欠款,希望律师可以将债务公司相关情况,以及目前争取到到的解决方案向债权人说明,争取双方从相互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目前给出的解决方案。律师把债务公司目前的情况和解决的意向告知了债权人,并且充分说明了该案件时效以及其他证据可能存在的风险,债权人初步同意了债务人提出的解决方案,只是希望律师能争取债务人股东多付一点款项。
最终,经过律师的协调,双方在最后支付金额上都做了一定的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债务人股东出5万块钱解决了该笔欠款,债权人对该结果也颇为满意。
案件总结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证据的遗失并不必然导致账款无法回收。办案人员应当在核实案件真相前,寻求多方协助,要让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清楚自身的风险,从而促进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