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 基于破产清算取得债权的处置方式
承办人 刘稳
案件摘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2009年2010年签订多个合同,后债务人欠款本金1051363.56元未结清。债权人一直催债务人付款,后债务人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债权人催款无果,于2018年1月委托我所律师催收。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截止案件委托时企信网公布信息显示,债务人法律诉讼不多,但是已经被法院公告破产。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6组:合同、发货清单、发票、安装调试完工单、付款凭证、对账单催款函。
证据分析如下:
1.合同,2009及2010年合同均有原件,合同内容完整,合同真实有效;
2.发货清单,发货清单完整,清单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证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送货义务。但是该凭证没有对方人员签字,不能作为到货凭证,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实债权人按期足额交货;
3.发票,发票金额和各合同能一一对应,证明债权人已经开具全额发票;
4.安装调试完工单,证明所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设备验收合格,既能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合同约定货物,又能证明全部剩余款项均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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