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用非诉破解时效的管理方式

日期:2025-01-15

案件摘要

2009年8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了《工程合同书》,合同项下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干燥设备。合同签订后,债务人依约支付三笔货款,但是剩余19万货款一直未能支付,债务人公司以已经变更名称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因债权人多次和债务人公司联系债务人公司都未能追偿到该笔货款。2018年债权人委托本案律师处置该笔欠款,经过运作律师充分调查,了解到了未付欠款的真实原因,并找到了实际偿付人,实现了该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的确已经变更了名称,从法律关系来看,变更名称并不改变法人主体地位,债务人不应因此就拒绝付款。且债务人公司为当地国企,注册资金有两亿五千万人民币,公司正常经营,且并未有过多的诉讼记录,也并没有失信记录。因此,初步判断债务人具有偿付能力,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欠款一定另有原因。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3组:其一为《工程合同书》,其二为《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为债务人前期付款的银行流水单。债权人另向债务人公司邮寄过对账单资料催款,但是并未留存有邮寄单等证据。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依照《工程合同书》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8月,最后一笔付款时间约定为调试合格后一年支付。据债权人反馈,合同签订后于当年送货调试设备,因此最后一笔欠款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不能找到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到诉讼阶段,债务人很可能提出时效抗辩。

2.由于债权人未有提供《产品送货单》,不排除债务人以未有实际履行合同而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3.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单可以间接证明交易的真实存在。但是如何让了解到债务人不愿支付最后一笔欠款的真实原因,才能确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并积极和债务人各个部门联系沟通。律师发现债务人各个部门在律师提到债权人名称时并未有强烈的反映,但是提到债务人原公司名称,对方就表示出反感情绪。律师耐心向其解释公司名称变更并不能拜托原有的债务人,因为公司的法人主体仍是唯一存在的,在法律主体地位上并不变更。

即便如此,债务人公司仍是拒绝支付欠款,即使是一般对账也不予受理。因此运作律师认为此案重要的是先查明为何在合同、发票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为什么债务人公司不予对账付款的真实原因,随后,运作律师向债务人公司法务部发送了律师函,表明身份并告知双方欠款事实的存在,并要求其限期回复。债务人法务部收到律师函后给予回复称债务人不仅仅是变更名称,而且股东也在2014年变更,当时约定债务人公司在股权变更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如此,律师明白了为何此时债务人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欠款,但是事情却远没有解决。

其后,律师和债务人公司的原股东进行沟通,但是对方表示并不清楚该笔欠款,更不清楚要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现在债务人公司和原股东对于该笔欠款相互推脱,而内部的债务承担方案并不为外人所知。此时,律师和债权人负责人了解其是否在2014年债务人在股东变更时收到过关于就债务承担的通知书,经过债权人财务查询资料可知,其并未查找到任何相关的通知资料。相当于债务人股权变更之后内部的债务承担协议并未向各个债权人通知。鉴于债务承担的协议属于内部约定,目前律师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律师便查询债务人原股东的公告,查询到债务人股东作为A股上市公司在2014年出具的一份公告,说明要将债务人公司变卖,但是该公告并未说明原债务人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因此,律师将该公告及其目前案件情况说明以律师函形式向债务人公司原股东,要求其尽快就该笔欠款解决方案给予回复。

不久之后,债务人原股东法务部给予回复,出卖债务人公司及债务承担属实,但是该笔欠款如何解决,仍需对账确认后才能确定解决方案。在和债务人原股东法务部沟通的同时,运作律师积极在调查关于该欠款的其他相关人员,但是客户方面经过查询实在不能找到当时和的原负责人员。经过三方的协商,债务人公司同意由相关办理人携带债权人的授权委托资料,将和债务人公司,及其原股东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以确保该欠款属实,且确保资金能够支付到正确的账户。

最终,办案律师在和三方多次确定面谈细节之后,债权人公司安排相关人员现场带合同、发票等资料和债务人公司以及债务人公司原股东一起面谈,三方共同核对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按照债务人公司原股东要求提供付款资料,该笔欠款由其名下财务公司安排付款。虽然经过面谈,付款公司并未立即付款,后期办案律师担心付款的财务公司再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义务,及时向其发送书面律师函,告知其超期付款可能面临的风险,最终,财务公司于收函后安排将安排欠款入数支付,案件也在诉讼之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