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债权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干燥设备生产研发销售的企业,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债务人为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研发的公司。2014年之前两家单位合作比较频繁,债务人多次从债权人处购买干燥机之类的设备。债务人由于是国企,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加上产品卖得不错,几乎没有拖欠过货款。
2014年开始,因为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债务人产品出现滞销,公司收益下滑,开始拖欠供应商货款,对于质保金更是想各种理由扣除,能拖则拖,能免除就免除。本案的债权人此时就深受其害,被拖欠一大笔货款其中还包含一笔数目不小的质保金。债权人公司从上到下几乎都跟对方公司打过招呼,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今天付明天付,但是迟迟不付。就这样拖了两三年,债权人终于不抱希望了,于是将案件委托至我所尝试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实现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公司隶属一家集团公司,该集团名下有二十多家子公司。涉足多个行业,资本雄厚。另外该司还实际控制一家贸易公司,一家电子公司,专门用来销售债务人公司生产的食品。该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七家公司,均运营良好,没有出现重大诉讼,也没有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分析整理,发现本案有购销合同两份,增值税发票三张,发货单若干,没有有效的催收证明。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这些资料均为2013年产生,有可能存在时效问题。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欠款产生到现在已有6年之久,虽然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那么将很有可能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拿不回货款。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分析了证据资料,由于存在时效问题,在跟对方接触的过程中要留意搜集延续时效的证据。最好协商签订协议,让对方按照协议来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此时可以采取诉讼途径。确定了大致的思路后,开始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
随后律师与该司总经理取得联系,在说明来意后,对方总经理开始打感情牌,称双方之前合作很好,没必要对簿公堂,想要协商处理。如果对方有诚意的话,此时应该主动提出方案了,随后询问对方既然协商的话,有没有可行性的方案,对方提出一次性支付有困难,询问分期支付是否可行。在跟债权人充分沟通后,决定如果签订协议的话,可以同意对方分期履行。如果对方违约的话,也补充了些证据。
债务人见我方同意暂时不起诉,接受分期付款,就也不好驳回债权人签订协议的方案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款项,每月支付一次。由于周期比较长,协议签订后,律师仍要履行督促义务,防止对方违约。
协议签订之后,对方正常履行了几期,开始拖延支付,在律师多次联系后,对方陆陆续续又付了几期。终于付到只剩质保金了,对方开始揶揄,不愿意支付了,一直拖延,说公司要还贷款,说公司经营困难,别的公司的质保金也没有支付。反复沟通了几次发现,对方根本就不想付质保金,想通过拖,拖到时效经过,免于支付质保金。
了解了对方的真正用意后,建议通过诉讼,拿回质保金。果然不见棺材不落泪,非要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对方领导才同意支付。在开庭的前几天对方主动联系律师,说要付剩余质保金并愿意承担案件诉讼费。债权人见不用等到诉讼结束就能拿回剩余款项,欣然同意。对方付款之后,律师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该案顺利结束。
案件总结
商业不良资产处置,并非完全不需要诉讼。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跟诉讼相结合。但是区别于普通诉讼,商业资产处置中的诉讼,往往是想通过诉讼向对方施压。
借此达到回款的目的。本案中撤诉在意料之中,本意也是通过法院国家公权力介入给债务人施压,在此之前已经反复沟通过,摸清对方的心思。该类诉讼往往适用于公司规模比较大,没有资金问题,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晰。有过沟通基础的情况下。
相关判例
原告太平洋纺织机械(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汀台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横机机架铣床、数控针板铣床、针板燕尾槽铣床、加长钻床等设备,总计价款1800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设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已经支付货款累计1640000元,尚欠160000元逾期未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支付从2008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建省长汀台帆机电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本案无关,没有诉讼资格,与我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并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常熟市中恒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恒数控),由其供货、收款、开票,我公司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买卖关系。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3.我公司与中恒数控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第4项主要配件燕尾槽铣床约定型号为XK950—Ⅳ,而实际供货型号为:CN950—Ⅳ,因主要配件型号不符,其提供的设备整机无法满足我公司生产,直至2011年11月11日,双方已就剩余货款达成口头和解,中恒数控扣减我公司的设备差价及赔偿损失16万元,此后双方已再无争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常熟市中恒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变更为太平洋纺织机械(常熟)有限公司。2006年8月27日,合同甲方常熟市中恒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合同乙方福建省长汀台帆机电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180万元;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开始分批交货,至2007年1月31日前全部交完;合同签署后一周内付20%货款(银行电汇),款到合同生效,否则交货期顺延,发货时付65%货款(银行电汇),余款在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分批付清。此后常熟市中恒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交货XK950—IB横机机架铣床1台、XK950—IA横机机架铣床1台,于2007年1月5日交货BK50—100数控针板铣床2台、Z3032L加长钻床1台,于2007年1月17日交货CN950—IV针板燕尾槽铣床1台,并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开具总额67万元的常熟市工业销售发票8份、于2007年3月31日开具总额113万元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被告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40万元、2007年1月12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60万元、2007年1月25日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