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坏账”后“失而复得”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3-18

案件摘要

2010年8月,债务人从债权人处订购一批船用门窗盖双方书面的形式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了发货义务,债务人也陆续给以了签收。但是,债务人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之后剩部分货款元一直拖延不付,虽然债权人多次口头催要,但债务人均不付款也不明确什么理由,委托人也将该笔债权作为了“坏账”。因债权人后来更换了业务人员,交接纰漏导致该笔款项长期搁置。债权人2019年10月委托本案律师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债权。

 

尽职调查

本案律师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自2010年以来,公司名称未做变更,亦未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债务人公司有三位股东,且都已经实缴了出资份额,目前该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为该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根据本案律师的办案经验可以初步判断该债务人涉及诉讼案件较少,且目前处于经营、具备偿债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本案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及时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1组:一张发票。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无购销合同、发货单、双方往来邮件、确认函、以及对方之前的汇款记录,证据资料严重缺失,几乎无法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真实性。如对方新法定代表人因此拒绝承认欠款,此案必定陷入僵局,没有诉讼的可能,只能通过非诉商业账款的手段来催收; 

2.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人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