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虚假股东身份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3-25

案件摘要

2017年8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书》,合同项下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货物,但是债权人供货之后债务人一直拒绝支付欠款。因此,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案件经过一审审理胜诉,但是债务人提起上诉,案件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货款及违约金二百余万元。虽然案件经过了终审判决,但是债务人仍拒绝支付欠款。债权人因此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债务人公司名下并未有财产,法院准备做出终本裁定。律师通过追加股东个人的责任和债务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公司注册资金有3000万人民币,但是实际并没有什么资产,且目前已经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不再经营。即使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查封其公司名下账户,只有几千元,相对欠款金额也是杯水车薪。另外本案另有一连带责任人为个人,其名下财产也已经另案查封,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律师调查到债务人有两位股东,两位个人股东实际都未实缴出资。目前债务人公司名下义务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股东注册资金方面突破,以使案件得到解决。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时,本案件已经经过终审审理,因此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为即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虽然案件已经经过终审判决,案件事实清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仍可以从如下角度考虑分析:

1、依照《民事判决书》显示,债务承担主体有两个,其一为债务人公司,另一个为个人。因个人已经被拉失信,本案重点在于和债务人公司沟通。

2、《民事判决书》主文包括债务人需要承担的本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不同的费用其重要性不一样,可以作为和债务人谈判沟通的条件。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并积极和债务人负责人先沟通。债务人表示,目前公司已经不再经营,而且自己也只是在公司工作而已,并非公司的股东,如果需要实际解决,还需要其和公司的老板沟通一下。律师将目前的案件情况向其告知,目前双方的争议已经经过法院的一审以及二审判决,现在再争议案件的事实没有任何的意义,只有尽快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直接取得联系,否则就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即便如此,债务人也并未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因此,律师马上启动强制执行,并联系法院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债务人公司账户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令。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律师联系到债务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他也只是公司显名股东,另有隐名股东在背后做实际的决策。鉴于该情况难以核实确认,律师积极联系法院执行法官,告知情况之后让法院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民事判决书,以便及时解封对于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但是律师以及执行法官都和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之后,对方仍是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导致执行案件进入停滞阶段。此时,执行法官也表示说,目前经过执行程序,查封到公司账户也只有几千元,如果无法提供财产信息以便执行,就将出具终本裁定书。律师考虑到执行案件一旦进入终本阶段,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就会非常困难,就马上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给其提出一个分期方案。律师向其告知如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还款,不会等待执行法官出具终本裁定,就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届时,法院执行措施就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公司名下财产,更要执行到两位股东个人名下财产。如果两位股东仍是拒不执行,就将两位股东共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一起采取限高措施。律师同时和执行法官沟通,确定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执行裁判庭审判,执行法官将会追加被执行人。其后经过律师和债务人多次沟通,债务人同意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最终,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以及撤销失信的时间有较大的争议。律师根据双方的出发点和实际诉求,协调确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最终版本,并促成了双方签署确认,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案件总结

案件表面看上去没有什么实际的争议,但是律师和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多次沟通过程中确认,实际双方都处于交易链的一环,判决书中是根据双方的合同做出的判决。该情况虽不能改变判决的生效,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考虑交易的实际情况,并利用执行阶段的有效措施,可以是案件情况得到圆满的解决。

 

相关判例:  2018)甘30民初8号(关键词: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相关法条(关于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