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2年4月16日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光谱仪销售”(合同编号:GPY-12041625),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向债务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光谱仪设备,并依约向债务人提供总款4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债务人于2012年通过电汇向债权人共计支付货款12.3万元,剩余28.7万元货款一直未予支付。之后运作律师经过充分沟通之后,债务人坚称自己买来之后就没有使用,剩余货款不愿支付。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仍在存续,但是公司主体已经变更名称,不再实际经营。案件交由律师解决时,债务人已经有二十余条诉讼,十几个终本案件,债务人的财产也已经进行了司法拍卖程序。且债务人的诉讼信息显示,其涉案标的额多则有九百多万,少则有一万多元,累计金额预计有几千万的欠款尚未支付。上述金额也只是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公开的金额,至于尚未公开的欠款金额只多不少,因此债务人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下一步应该就是破产清算程序,一旦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不但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全额的清偿,而且实际得到清偿的时间也会长达数年之久,因此律师在一开始就确定的解决的方案,就是迅速通过非诉沟通的方式,通过设备退还或者是打折处理的方案,最大化地减少客户损失,挽回最大的利益。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2组:其一为光谱仪销售合同及其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其二为《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依照光谱仪销售合同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约定为光谱仪调试后一个月后支付全部尾款。合同约定了时间为固定时间,需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的理由延迟付款。从12年债权人向债务人供货之后,该光谱仪一直没有开箱安装调试,根据合同约定,就是说尚未达成付款的条件。同时因为债权人并未提供书面的催款证据,没有证据表明诉讼时效产生了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律效果。如果诉讼债务人还可能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2.因为光谱仪并未实际开箱安装调试,债务人也可能抗辩称债务人尚未进行调试义务,因此不愿意支付货款。与此同时,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的抗辩,则应当认定为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成,关于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也得到的解决。
3.律师在和债务人的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债务人并未否认欠款金额,只是因公司现在已经不再经营,光谱仪得不到使用,因此不愿意支付尾款。在沟通过程中运作律师先将双方关于欠款事实的沟通电话录音,以便后期如果进行诉讼,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同时,针对于双方实际的争议再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经过律师的考虑分析,在与债务人的沟通中,又保留了和债务人沟通的短信记录以及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律师函邮寄的证据等,以增强证据。
处置过程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合同显示,债务人的负责人是胡某某,其也是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办案律师告知目前债务人已经交由本律师处理该笔债务,双方先沟通一下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协商可能,就要通过法院程序解决。但是办案律师在前期和债权人沟通过程中已经详细分析过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目前债务人有二十几条诉讼记录,并有十几个终本案件,如果进入到诉讼阶段,无非是两个结果,一个是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债权人应当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债务人应当支付剩余尾款28.7万元的尾款;第二是债务人因停产停业,已经不具备安装的条件,但是当时债权人没有履行按照调试义务,导致债务人一直未能使用设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解除合同,债务人退还设备,债权人退还已付的货款。但是以上两种结果,对于债权人而言都是得不偿失,第一种结果名义上胜诉,实际上可能只能得到一纸空文,不能得到实际的清偿,无非是再增加一份执行和实行的记录;第二种结果债权人只能得到一个陈旧的机器,其价值贬损严重,根本无法卖出当时41万元的价格,况且债权人还要向债务人退还已支付的12万余元的货款。这是债权人肯定不能接受的结果。
办案律师经过以上分析,和债权人沟通的最终结果是最好让债务人将剩余尾款以打折方式支付,但是具体金额,需要进一步的争取。在确定了解决方案之后,回到办案律师和债务人胡总的沟通,胡第一就表示,现在光谱仪原封不动的在厂房里,连外包装的木箱都没有拆封,希望能够退还设备,并要求债务人退款。这种方案明显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办案律师告知,目前光谱仪设备完好无损,当时没有安装调试并非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当时就说了要开封安装,但是债务人一直不予配合才导致了现在的这种结果。目前债务人公司难以为继,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退还设备的方案绝对不能接受,退还了设备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卖出原件,甚至损失更大,双方没有必要再为退还设备方案浪费时间,绝对不能接受。
办案律师在和债务人多次沟通交涉中,明显感觉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其已经不想再管该笔债务,多次沟通过程都拒绝沟通。在此种情况下,办案律师向其发送了律师函,告知目前并非拒绝沟通就可以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要尽快确定如何解决。同时,律师也向其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告知目前光谱仪未开封,本身就是一笔资产,胡总本人就是在铜业制造领域,如果有其他友商需要该光谱仪,也可以进行专卖,得到实际的变现最为重要,否则光谱仪一直呆在厂房,就是持续的资产贬值过程。
债务人在收到办案律师的律师函后没有给予回复,但是律师还是持续的向其通过电话、短信和邮件向其发送消息。在一段时间后,胡总给予回复称,其找到了江西另一家铜业公司,可以将该光谱仪进行转卖,后期的尾款需要律师和债务人继续沟通。律师和第三方公司刘总继续沟通中发现问题并不简单。第一就是第三方公司已经给胡总支付了十二万的货款,实际上胡总已经全身而退,自己收回了前期的付款,而且把问题抛给了第三方公司和债权人;第二是设备已经多年存放的厂房,其性能已经不能保障保持和原设备同样的性能,在技术上也已经落后。以上两点注定了后期的沟通困难重重,其具体就表现在后期的尾款金额上。第三方买方一开始只愿意支付6万元,这与28.7万的尾款相差巨大,经过了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同意以十万元的平账,前提是债权人需要按照要求开箱安装调试设备。虽然之后提出了各种设备上的问题,但是在支付金额完全确定之后,双方只是履行问题。最终该光谱仪设备在第三方公司安装成功,第三方也如约支付剩余10万元货款,客户最大化的减少了损失,并最终达到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