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逾期15年账龄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4-09

案件摘要

    20033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项下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货物,合同总价204000元,合同额15% 30600元作为质保金, “产品1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后欠款40800元未结清,包含货物尾款10200元,及质保金30600元。20177月债权人委托本案律师催收欠款,在催要过程中债务人总经理称业务员已经离职,财务系统更新下,查不到该笔账目,债务人系国有企业,在未查到账目核实清楚情况,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支付该笔款项。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已经变更名称,为国有独资企业,债务公司关联企业较多,涉诉情况不多,尚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债务公司资产雄厚,初步判断债务人具有偿付能力。但是债务公司总经理拒付理由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查清账目不能付款,也属于国有企业正当拒付理由。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3组:其一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二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为债务人公司付款凭证,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依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到货后应支付至合同总金额85%,余15%作为质保金,而涉案合同上有5%货款未支付,本案又没有到货签收单等资料,无法证明货物已经送到,不排除债务人以未有实际履行合同而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2.质保金的约定:“产品1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本案由于没有获得《验收合格单》,不排除债务人以支付条件尚未达到而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且债务人为国有企业,请款资料严苛,亦不排除债务人要求提供验收合格单作为请款资料,不管哪种情形导致拒付,即使通过诉讼方式,也难以收回质保金款项。

3.由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于2003年,时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