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6年5月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95万元,债务人已经支付66.5万元,余款28.5万元付款条件为:合同设备经初步验收合格支付20%即19万元,质量保证期满且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10%即9.5万元。债权人多次去现场整改并催款未果,于2019年5月委托我所律师催收。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涉诉较多,但是执行记录不多,仅发现1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初步判断债务人具有偿付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5组:其一为《设备采购合同》,其二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为《发货签收单》,其四为《现场服务回单》,其五为《罐体排污管维修情况说明函》,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分析如下:
1.依照《设备采购合同》各节点款付款条件的约定:“合同设备经初步验收合格支付20%,质量保证期满且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10%”。现在债务人主张设备未验收合格拒绝付款。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请款单据,20%调试款需要取得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0%质保金需要取得最终验收证书,但是债权人均未取得上述单据。
2.发票只能证实债权人已经开票,债务人接收发票,但是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3.《发货验收单》列明发货明细能证实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项下货物交付义务,但是债务人在签收时,在其他说明一栏,手写了两行字:“氨水罐加固圈变形,已拍图片给厂家,等厂家回复,现场木箱9件,箱内货物不祥,等待厂家到厂共同开箱”,也即债务人未开箱核验箱内货物明细,且有货物外包装已经变形,无法确定货物本身质量状况是否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