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角债”背景下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4-28

基于“三角债”背景下的处置方式

承办人  张孟月

 

案件摘要

    2014年至2017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五个项目签订五个《除雾器采购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合同总价90%作为发货款,买方收到款项后5天内安排发货(有些合同无此约定),剩余10%作为质保金,付款条件为 “质保期满后无问题一个月内支付”。至20186月所有合同质保金合计113500元均到期,债务人均未支付。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均称项目未结算、存在迟延到货等原因拖延付款,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于20189月委托本案律师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债务公司关联企业较多,各关联企业均正常经营,债务人诉讼记录不多,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债务公司资产雄厚,初步判断债务人具有偿付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5组:其一为《除雾器采购合同》,其二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为债务公司部分付款凭证,其四为五个项目设备安装单。其五为部分项目发货时间沟通邮件。

证据资料看似齐全,仍存在不利因素如下:

1.依照《除雾器采购合同》的约定,发货时间为:买方支付合同总价90%作为发货款,买方收到款项后5天内安排发货”,但是有两个项目合同未做此约定。合同约定迟延到货违约责任为:“如果非买方原因/或者没有买方推迟交货的书面通知,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迟交3-5天每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5%,迟交5-10天每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迟交10天以上每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5%。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货扣款金额较大。其次合同约定管辖地为债务人所在法院,诉讼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