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原催收手段不当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5-14

案件摘要

债权人和债务人2016年签订合同,债务人从债权人处购置一批电缆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2017年3月5月,债务人分两次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由于资金状况不佳而请求债权人分期支付剩余全部货款。经债权人同意后,自2017年6月2018年4月债务人均按月还款固定数额。2018年4之后余一期货款未支付20193月,双方协商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付款协议,确认了具体数额,并承诺于2019年6月份之前付清。但是,债务人迟迟未履行。债权人2019年6委托本案律师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新三板民营企业公司于2016年年中新三板挂牌,变更了名称、住所、投资人、章程、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但实际控制人并未变更。另外,债务人涉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