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4年9月债权人与债务人书面签订《脱硝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脱硝系统设备一套,付款方式采用3:6:1。合同约定调试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或者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满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在催要过程中债务人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该质保金。随后发现双方经办人均已离职,该款项被搁置,债权人在2018年委托本案律师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是由两家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规模不算太大,但是在正常运营。债务人虽然涉诉较多,有多起被执行记录,但是尚未失信,公司年报税务均正常,初步估计债务人应该是暂时性的资金紧张。果然在当年的12月底所有的被执行记录全部消掉。该司应该是有一定的偿付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即对证据资料进行了有效的整理,通过整理发现采购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均有,另外后期双方又签订一份脱硝系统采购合同,在第二份合同发货前,债权人曾提出过要求对方将前一个合同履行完毕。对方了为了让债权人尽快发货,给债权人出具一份付款计划函,函中虽未明确写清楚欠款金额,但是承诺在发货后两个月内将所有到期款项清账。
整体来说证据资料比较齐全,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欠款事实。考虑该案如果前期达不成一致,后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在查清了对方公司目前的经营概况,明确了对方欠款的金额及时间之后,即开始与对方进行联系。此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关键人,因为已经四年多的时间,双方的经办人已经离职。现在具体的负责人究竟如何联系到他呢?
先从合同下手,一般是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设备,于是我司律师尝试联系签订合同的对方的经办人,发现对方果然已经离职,随后又联系收货人,对方告知早已经调离,不清楚具体的情况。考虑到案件已经有些年头,对方人员变动也属正常。但是部门还在,于是联系债务人采购部门,采购部对此直接表示不清楚,不知道,让找原来的经办人,且态度相当冷漠。再联系对方开始不再接听电话。
无法联系上采购部门那就从别的部门下手吧,办公室权利比较大,一般是综合部门,办公室主任权利相对较大,于是从办公室主任着手,但是该司办公室主任态度很冷漠,似乎不愿意招惹此事。但是还是给了答复让联系采购负责人,但是绝不告知采购负责人联系方式。
转了一圈,又回到采购部门,采购部此时还是没人愿意处理。于是又联系财务部,找到财务总监电话,财务总监称此事应有业务部门处理,财务总监也不愿意出面协调。又推回到采购部门。吃了三次闭门羹之后,发现律师的介入没有引起债务人的重视。
于是给债务人各个部门发了律师函,发函之后引起了办公室的重视,办公室主任让采购跟我联系,后来将情况分析给采购之后,采购部门给回了一个正式的函件,称因为设备多次出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才迟迟没有付款。要求债权人过去处理,后来发现债权人曾去处理过并书面回过函件,问题早已得到解决。
经过几次沟通下来,发现对接人级别太低,根本引不起债务人公司的重视。
后来又经过特殊渠道,联系上该司的副总,副总一听直接就将公司另一个副总级别的人员电话告知我,后续沟通十分顺利,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平账协议,同意对方分期履行,履行第一期之后,对方资金告急。
预期到后期可能免不了诉讼,签订平账协议时特意将本案的管辖权争取到债权人所在地。后期果然对方要求将案件管辖移到债务人处。在诉讼过程中对方的经济状况又恶化,诉讼记录及执行记录又增加。对方一再要求我方撤诉,但是在付款上却一再打马虎眼。看清对方的意图后,我方坚持没收到款项就不撤诉,对方果然同意,在开庭前一天将款项一次性支付过来,我方撤诉。
案件总结
该案能回款的关键在于找对关键人,对债务人公司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知。在与债务人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出来对方底线,从而为债权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相关判例
原告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00年7月22日,原告(原浙江稽山印染厂)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MH703-160R还原蒸箱设备一套,总价款123,000元,由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合格。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货款118,000元,但被告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已造成原告出次布9,590米,直接经济损失97,818元,停产21天,可得利益损失315,000元。诉讼请求:1、退还原告货款118,000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2,8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阳市坤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符,被告是与浙江稽山印染厂签订合同并发生买卖业务,与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无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2、原告诉称的机器质量问题不能认定,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7月22日,原浙江稽山印染厂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浙江稽山印染厂向被告购买MH703-160R还原蒸箱设备一套,总价款123,000元,质量要求为铸铁墙板,质量达到部颁标准,不得有制造缺陷、不得出现生产布有起绉、拉伤、拉毛等问题、不得出现漏水、漏汽现象;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一年,由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合格。合同订立后,浙江稽山印染厂依约于2000年7月24日、8月7日支付被告货款共118,000元,被告于8月7日交付设备并开始安装调试。后浙江稽山印染厂将设备投入试运行。2001年2月,浙江稽山印染厂改制为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原浙江稽山印染厂的资产、债权、债务等由浙江稽山印染有限公司接收和承担。同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发现还原蒸箱的内部钢板发生严重腐蚀,设备已无法正常运行,已造成原告布出疵及停产等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派技术人员来解决。被告回复要求原告将腐蚀严重的机件运到被告厂进行处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而无果。原告再次发电报给被告,要求被告退回设备,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双方对设备的质量情况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争议较大,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该设备进行检测,该院于2001年12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载明设备现状为内壁及外表面均有大面积的生锈腐蚀现象。检测结论为2号取样部位成份分析结果与其企业标准中规定的相同;所检设备在空载运行试验时存在着严重的滴水及漏汽现象,与FZ/T95010-1998标准明显不符,该台设备已无法正常工作。期间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审计,结果如下:该公司因还原蒸箱不能正常运行21天,造成可得利润损失305,244.03元;因还原蒸箱的质量问题造成麻布出疵4,950米、弹力纱卡出疵4,640米,直接经济损失8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