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12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两台工业大风扇试用,双方未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想购买,要求拆除后协商未果。后双方经办人离职,债权人催收无门。此事搁置,直至2019年债权人首次委托我司,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催收模式收回款项。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债务人为一家外国法人独资的集团型企业,以做电机起家,在当地经营多年,口碑不错,且已经在全国各地开了多家分公司。没有重大负面信用记录,几乎没有诉讼记录。综合判断下来,公司资本雄厚,有充足的履行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核对该案的证据资料,发现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发票也未开具,也没有送货单,调试安装单。没有书面的能够证明事实发生的材料。如果对方人员变更,无人知晓此事,那么该种情形对债权人来说十分不利。
另外存在时效问题,安装事实发生在2012年,直至委托前没有催收的证明。这样分析下来,全是不利因素。
没有合同,没有发票,债务人否认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较高。另外没有送货单安装单,债务人完全可以以没有实际安装,合同没有实际完成为借口,拒付款项 。即便上述所有情况不存在,但是时间已经过去7年了,不排除债务人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接下来要走的大方向。在与对方沟通的过程中要留意搜集有效的证据,案件伊始不适宜向诉讼的方向引导,尽量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律师联系了债务人方经办人,对方称当时确实试用了,试用了2天之后,发现不合适就让债权人这边拆走,反复沟通了多次,债权人方不同意拆除。因此被搁置至今。现在自己也离职两年多了,后续怎么处理,她也无从知晓。
其后又联系该司办公室主任,几经周折联系到该司现在采购负责人。在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方表示可以协助解决此事。后来核实到电扇确实在债务人厂房,多年不曾启动,上面已经满是灰尘。重新试用了一下,机器运行状况良好。
但是使用价值不高,仍然坚持要求拆除。拆除之后可以补偿一些费用 。后考虑到派人员过去拆除的成本太高,另外旧的机器也无法再次出售,没有经济价值。思虑再三,决定折中一下,双方都各自退一步。不拆除设备,给对方减免一部分费用。这样一样给债权人也节省了一部分成本,债务人虽然多支出了一些费用,但是机器可以继续使用。
跟债务人沟通后,债务人不同意该方案,随后又查找到该司另一负责人,反复沟通之后,债务人方同意按该方案执行。由于没有合同,发票也没有开具,又协助双方重新补充了合同,并重新开具发票。
处理完所有事宜,债务人将此笔欠款挂账,随后付款又出现问题,财务部门没有在预定的时间付款。又辗转联系上财务负责人,对方调查之后发现是本来负责的财务人员离职,新的财务人员刚上任,在流程上遗漏了,错过了本月的付款时间,需要延期到下个月支付。
在次月付款日来临之前,重新沟通,终于对方成功支付了款项。
案件总结
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同样的方法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案件。就像本案一样,刚接手的时候,只看案卷没有跟对方联系接触,几乎判断该案是必死无疑。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该笔欠款,合同没有,发票没开,送货单,安装单,物流单均未有。甚至诉讼时效都已经经过好几年,如果按照传统律师的做法,该案连起诉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必死无疑。凡是存有信念,即有希望!
相关判例
原告常州志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诉被告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夹件,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93993.3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93993.32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部分合同没有找对对应的送货单,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8日没有找到对应的送货单,两份合同共计金额52173元。2016年11月23日价值250元的25根环氧管接长没有送货单,2016年12月23日价值300元的铜排8块没有送货单,2017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