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质量瑕疵责任不明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5-07-31

案件摘要

2015年-2019年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多笔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XXX牌除湿机,签了两笔合同,由于多年合作关系比较顺利,后两批货物未签订合同,债务人公司采购口头和债权人销售约定参照之前的合同履行,债权人就发货了,四批货物总金额800000元,合同约定预付30%货款后发货,到货后支付60%的货款,剩余10%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过后,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公司索要质保金50000元,均被债务人公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债权人于2019年8月下旬委托本案律师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为当地一家从事矽钢片、铁心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企业信息网上有少量诉讼记录,无执行记录以及失信记录,注册资本7500万元,是A级纳税人;企业规模较大,债务公司经济能力较好,债务人公司成立15年,其无任何失信执行记录,律师估计债务人公司信用良好,初步判断债务人具有偿付能力。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3组:其一为12张《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为2份《买卖合同》,其三为4份《送货单》;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后两笔交易缺少合同规定,切无参考之前两笔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难以证明质保金条款是怎样约定。

2.后两份《送货单》上没有债务人签字盖章,难以证明债务人收到了货物。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系大型企业,信用良好,诉讼记录较少,虽然该案件缺失一些关键证据材料,但是办案律师的经验表明合同问题并不是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质量问题才是关键。此案难点:证据缺失;质保期内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

此案带给处置律师的首要任务并不是解决回款的问题,而是了解债务人为何不支付这笔质保金,到底是何种质量问题,有没有影响后续的生产经营。

首先查明案件的历史原因显然是重中之中,想要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得找到当初的经办人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与债权人沟通后了解到之前债权人公司就此案件与债务人公司采购部经理联系。本案律师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债务人公司采购部经理取得联系,其态度十分恶劣,很不耐烦的表示存在过这笔交易,质保金因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支付。办案律师向债权人了解相关的情况,确实有一批设备债务人提出了维修而债权人没有去维修,因为之前存在其他公司帮其免费维修好了设备后质保金拒绝支付的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于是领导要求没支付质保金的企业不给予其免费维修的服务。

随后,本案律师基于本案的基本情况拟了一份律师函以EMS的方式发给了债务人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函件的内容包含了购买的产品、时间、金额以及办案律师的联系方式,律师函主要是为了提醒债务人公司如不按时还款,我司律师将采取诉讼的手段解决此案件。函件送达后当日,办案律师电询了接受函件的文员,向她表达了下述内容:“我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将函件发送给贵司,请尽快转交给法定代表人,由于函件内容的重要性请及时回电”。该司文员立即表示即可代为转交。

2日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来电,电话中说明了会安排办公室的人员来处理此次事件。随即办公室的经理致电本案律师,向本案律师详细的表述了为什么未支付这笔质保金,并将详细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文档发邮件给本案律师,表示只要债权人将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维修好了就安排支付质保金。随即本案律师联系债权人向其传达了债务人的意思,并向其提出解决方案,由本案律师出具一个协议,协议约定债权人在某某日期之前免费维修好故障设备,债务人在维修好设备之后5日之内支付货款,并对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债权人同意此方案后,与债务人联系,债务人对于此方案也表示同意。

随即与债权人负责人联系向其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向债权人出具了协议,待债权人盖章后邮寄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平账协议之后,其只要债权人履行了维修义务就会按时支付。之后债权人如约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检查维修,一个星期之内解决了此批设备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