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支付特殊货币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6-03-27

案件摘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2012年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0欧元,合同约定2:7:1付款方式,即质保金10%于质保期到期后15天内支付,质保期自安装调试之日起12个月。后债务人尚欠债权人质保金5000欧元一直未支付,债权人多次催款未果,于20197月委托我所律师催收。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2016年有两条诉讼记录,无2条被执行人记录。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1组:双方2012年签订的《销售合同》,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分析如下:

1.依照《销售合同》各节点款付款条件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70%,质保期后15条内支付10%”。现在债务人欠款未10%的质保金,但是未有安装调试验收单等单据,而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安装调试之日起12个月。在没有安装调试验收单等单据的情况下,对于设备是否安装调试不免产生争议。

2.《销售合同》约定结算币种为欧元,而债务人为内地企业,现在要求其支付欧元,手续复杂,且可能受到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