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务人拒不认账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6-06-12

案件摘要

    2013年1月和7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签订了两份金额相同的《购销合同》,购买的也是同一产品-工业皮带,第一批皮带的价款,债务人在2013年已经支付,但是七月份采购的皮带款一直到2017年都尚未支付。由于债权人的业务离职,与债务人之间后续也未有合作,因此无人跟进该笔款项的回款情况,也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因此债权人于2017年将该笔欠款委托本律师进行催收。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为一家贸易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实力尚可,进一步调查也发现债务人经营状况良好,基本没有任何涉诉及违法的行为,并且工商信息显示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一直稳定经营中。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3组:其一为《购销合同》,其二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为《货物签收单》。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 依照《购销合同》,款到后付款,合同于2013年签订,目前截止到2017年债权人未收到任何的款项,也未有过任何书面的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存在一定的风险。

2. 由于债务人提供的《货物签收单》上仅有一个人员的签名,但是债权人目前无法确认签名人员的身份,经过与合同进行核对,也不是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员,收货的地址也无法核实是否是债务公司的地址。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 发现案件的账龄已经四年多,送货的签收单上并未有债务人的公章,签字的人员与合同签订人员也不一致,也无人知晓签字人员的身份。并且在此期间,债权人因原业务人员离职,后续公司因管理问题,没有其他接替人员及时跟进该笔欠款,因此四年中债权人相当于从未向债务人追讨过欠款,也无法核实债务人欠款的原因。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债务人自然无法提供任何债权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因此律师的与第一步工作就是要找到债务公司负责的人员,核实该笔欠款。律师首先通过各种网络、电信、工商信息等等查询债务公司的一些联系方式,并且联系到债务公司的财务,以进行核实相关的欠款。但是跟以往的经验一样,大公司财务都是不直接与客户进行核账的,而是要求找具体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实。债务公司的业务部门分类特别的细,光采购部就按不同的采购类品进行了分类,我们无法准确地说出我们之前与那个部门对接,只能告知我们提供的货物,让债务公司人员确认是由哪个部门负责。幸好,债务公司的人员积极的帮助核实,最终确定下来是债务公司的材料部负责,并且提供了材料部的联系方式,律师得以与其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但是材料部经过查询称账上并没有欠款的相关记录,而且之前的经手人员已离职,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债务人为方便核查双方的合作往来,要求债权人提供所有的欠款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尤其是到货的证明。

    果然之前律师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而目前明知送货签收单或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否要提供给债务人呢?经过一番仔细分析后,律师决定还是有必要先提供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能立马核实到欠款那就太好了。即使提出异议,那也是无论如何无法避免的,只能到时再想办法进行解决。所有材料提供给债务人之后,债务人经过一两天的核实,主动联系律师,就提供的资料提出了几点疑问:首先在他们的账上之前有支付过一笔相同金额的款项给债权人,是否是已经支付?其次,货物签收人并不是他们公司的人员,而他们公司下面有多个工厂,具体货物送到哪里需要确定。就债务人提供的第一个问题,律师根据与债权人核实,发现在同一年的1月和7月确实与债务人签订过同一金额的合同两份,并且开具了两份发票和两张送货签收单。债务人在2013年5月支付的款项很显然是支付的要月份的合同,因为此时,七月份的合同还尚未签订,也未送货给债务人,由此可以推定7月份签订的合同欠款仍然是存在的。就第二个问题,确实因为送货签收单上没有对方的签章,签字人员身份也无法核实,律师也感觉非常的棘手。律师根签收单上电话,打电话询问希望获取签字人的身份证明,但是签字的人员表示只是仓库的管理员,目前早已经离职了,具体情况也不记得。

    在与债务人沟通了所有信息后,债务人虽然尚未核实到所有情况,但是在律师提供了合同、发票、送货单三组证据后,债务人从内心已经基本认可该笔欠款真实性,目前只是因其涉及工厂较多,需要进一步核实到货情况,已确定具体的工厂负责挂账支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很明显也能感觉到债务公司比较正规,在了解债权人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后,基于化解矛盾,防止不必要的诉讼的想法,债务公司积极的根据债权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在与其名下多个工厂进行核实,最终确定了具体的使用单位,并且根据工厂的反馈也核实了产品质量等各方面的问题,产品截止至今仍然使用良好,完全符合付款的条件。债务公司采购第一时间向律师反馈了核实到的情况,并且向公司财务提出了付款的申请,并且在申请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所有欠款。此案,在很短的时间得得以圆满的解决。

 

 

案件总结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证据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账款无法回收。处理案件的律师应当在没有核实案件真相前,寻求多方协助,力争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遇到阻碍,要冷静分析,但债务人在核实确认过程中因时间久远等碰到一定困难时,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进行协助,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处理时间限度,并且及时跟进债务人的处理进度,促进案件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