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结算流程繁杂的商业不良处置
日期:2018-11-06
基于结算流程繁杂的商业不良处置
日期:2018-11-06
案件背景介绍
债务人:山东某公司(简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某电子公司(简称“债权人”)
案件涉及到的逾期货款应当是在2005年-2010年期间发生的合作业务,债权人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生产的制造公司,其元器件可以在大多数的家电产品上使用。其所面对的客户群体也通常是一些生产家电的厂商,由于产品是体积较小,导致产品发货流程和财务管理都有些混乱,这其中还有很多产品经常出现退货和换货的情况,双方的账面显示金额一直都不匹配,这导致了部分款项无法回收,同时基于债务人公司管理要求,给其提供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扣留必要的保证金确保产品正常使用,待经过一定时间后方可支付,说是可以支付,其实仍然需要极为繁杂的流程。下面我们就尝试来解释一下处置这个案件的思路。
运作过程
起初案件委托到我们的运作顾问后,我们可以了解到的信息是债务人是一家集团性质的企业,公司治理极为健全,涉及到的采购、财务、生产、市场等部分都极为完善,也正因为极为地完善让我们的债权人一时无从下手,不知道从哪个端口索要债务,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有了我们处置的机会。通过我们尽职调查发现债务人公司在重庆、大连等地方设有采购中心,其在国内的大多数城市也都有生产基地,仅仅山东的财务人员就有近80人,这样的规模令人无从下手。全国各地的生产基地通过采购共享中心下订单,每次支付货款都需要繁杂的付款流程。
从案件现有资料来分析,我们只是知道拖欠70余万元,但是涉及到与之匹配的产品数量,债权人无法提供,涉及到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可以说案件的突破口迟迟无法攻破,债务人的每一个相关人员都表述为这是不同部门负责的工作,若要回收货款首先必须核实清楚目前真实的拖欠金额,这样显然是怀疑债权人委托的金额存在错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在委托案件的时候由于案件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存在多次交付现象,这样很容易导致双方存在的金额不一致。每当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的时候,债务人总是要求在双方账目一致的前提下才可以支付,这样的抗辩也算合理。问题就在于债务人由于涉及到的财务人员很多,涉及到的产品类型、采购部门也很多,这种情况对于案件的突破极为艰难。依照常理,我们应当与财务部门核实账款的准确性,通常来说财务部门是有义务协助核实账款,但是对于债务人这样庞大的财务团队来说,显然是很难做到的。无奈之下,本案的关键点似乎是找到财务具体操作人员显得更为重要,大约在经历了2个月左右的时间,我们的运作顾问从集团的法务中心、综合事务处、办公室管理部等多个部门多次询问了解后获知该财务中心的一位副总的联系方式。在整个线索寻找过程中作为一名运作要有坚定的信念,这样强大的信念不仅仅是因为债务人拖欠了您的货款,更重要是案件本身没有到期支付或者逾期支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产品存在交付过错?还是产品存在瑕疵?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货款没有支付我们都需要积极的去面对,而不是逃避或不屑一顾。
起初与财务副总的沟通中,我们也表达了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所付出的努力,为了寻找到合适的接洽人员我们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这些努力唯一的目的就是解决未有履行付款或者是否存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真实原因,然而在寻找关键人物的时候,这个过程是非常艰辛的。只有持续不懈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目的,至于是否回款倒不是案件运作过程的最重要任务。这样的语言传递给财务副总后,她表示理解,但是由于目前案件资料、相关经办人都没有得到核实,所以希望给予必要的时间去认真核实后再作出决定。这样的关键点是本案进入是否有成效的重要节点,随后我们立刻将案件涉及到的所有资料以及在运作本案过程中我们已经接洽过的一些人都以书面的形式整理出来,整理好后我们将资料以邮件的方式发给了这个副总,同时我们将资料也抄送给了其它部门的人员。大约1个礼拜之后我们收到了该副总的来信,信的内容大致如此:“经过与采购财务部门的同事核实后,我们双方的账面金额不一致,主张的金额中间有部分是由于退货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扣除,但是委托人未有扣除,需要我们出示一份账款《金额确认书》,待《金额确认书》出示后他们将联系重庆、青岛、大连的采购中心,将需要支付的货款对应的产品逐步核实,保证产品无疑问后即可申请付款,总共流程大约需要3个月时间,这中间的手续极为繁杂”。案件至此,应当进入了一个实质阶段,债务人委派了专人给予流程支持,在整个流程中我们反复提供资料,由于案件时间久远,涉及到的关键人员也早已不知去向,这给予案件的进展速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经过2个多月的努力,债务人回复已经审批通过,希望我们携带关键证件前往办理领款手续。当款项领取后,我们的运作人员内心充满了极大的成就感,倒不是说这样的成就感一定要基于案件回款,而是在整个案件错综复杂的关系下我们利用沟通技巧得到了债务人的认可,即使未有回款,我们相信也一定可以充分地将案件的情况了解清楚,只要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案件的本质我们就感到成就感。客户委托案件的时候,其态度很是无奈呢,无奈的表情透漏着无辜、憎恨,这样的表情或许是大多数债务人都很容易表现出来的,案件的结案是运作顾问掌握了科学的沟通流程,在整个流程中环环相扣,张弛有度得以取得债务人的认可,得以案结事了。
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2. 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中,金融消费者对其主张的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了解客户、适合性原则、告知说明和文件交付等“适当性”义务等案件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