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妙关系的商业不良处置
日期:2018-11-06
基于微妙关系的商业不良处置
日期:2018-11-06
基于微妙关系的商业不良处置
案件背景介绍
债务人:贵州某国有公司(简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某公司(简称“债权人”)
2008年签订合作合同,2014年启动处置程序。约定部分安装调试款、质保金在交货后18个月内支付,期间双方关键人员离职。合同项下债权无保证、无抵押,债务人经营正常。
处置过程描述
债务人作为一家国企,其企业性质决定案件的复杂性,案件的复杂不仅仅体现在案件本身的产品质量、证据等,还体现在债务人自身决策体制,这个案件的债务人显然属于此类。债权人是一家制造行业,在国内生产压缩机,其产品一度领销国内本土品牌,全国有200多名销售人员,市场占有率也很高。但由于企业的信用管理控制流程较为低下,故企业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商业账款。
接受委托后,我们开始策划案件处置方案,首先我们通过相关渠道开始对案件的债务人做了必要的尽职调查,通过核实后排除了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的硬性指标,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法人主体资格符合规定。随后,通过与债权人核实产品交付后没有接受到过任何形式的质量瑕疵主张,在过去长达4年期间里未有收到过债务人提交的任何主张质量瑕疵的请求,结论为排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接下来,我们开始着手分析案件证据,从现有的证据资料上看,债权人除了可以提供一份合同和发票外,再无其它任何证据,而且所有案件证据资料都是4年前形成,这样的信号所传递的信息或是案件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经过分析,时效期间果然经过,案件标的保质期也早已超过2年,无论从后期的笔录和回款的记录都很难得到确定的时效中断迹象。如此,我快速的归纳了几个重要焦点:1、案件运作期间负责运作案件的律师尽量不要在案件前期谈及法律,以防债务人提及诉讼时效,2、基于债务方的管理层迅速联系到案件关键人,3、尽量通过后期的沟通将已经丧失的案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效力,这样将大大提升案件的成功率。
案件的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因总经理变动迟迟未有批复老款,原项目经理已经调回总部。这一系列的问题看似复杂,其实通过分析也并非如此,简单概括起来也就两点:1、因为国有企业批复款项的程序复杂2、双方人员变动导致没有知情的当事人。这里顺便提一下,我们可以尝试把企业依照企业性质大致可以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由于存在国家控股,其企业性质相对比较特殊。
案件委托的时候债权人内部有个流程,那就是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描述一遍,尤其是案件曾经采取的催收方式和案件委托的原因进行介绍。在这个案件上我清晰的记得有这样的一段描述:“债务人目前经营较为困难,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表示应当支付,但决策层一直未有批准,需要预支公关费用尽快面访以便疏通关系”。这个面访我想一定是存在着一些送礼等行为。为什么要钱还要送礼呢,因为我们常规的想法是认为国有企业人员关系很复杂,从而形成了这种称之为与国有企业搞好关系的交往思路。的确,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但是关系复杂并不代表一定要输送不必要的利益啊。这都是我们对于债务人不支付货款理由分析不充分的原因,倘若我们可以充分地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也就不需要把关系想得如此复杂。现在来看看我们是如何与国有企业沟通的,来看看这样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由于债务人总经理职务有变动,通常情况下换任的总经理是不大会主动配合处理遗留的老问题。案件合同签订地是在贵州,标的物也在贵州,这是一家分公司,其总公司在四川的成都,从案情来看案件似乎与总公司没有关系,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当初负责该项目的经理也已经调离,从债权人处获知债权人最初在此项目上的项目经理也辞职了,后来项目有长达3年的时间未有项目经理,涉及到的这笔债权自然也就迟迟未有支付。人员调动之后,这个案子可以说是很复杂,通常来说都知道从何入手,关键还是双方人员都存在变动。前面我们提到本案债务人总公司在成都,分公司在贵州,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二者关系的同时还要注意沟通的程序。首先我们开始与贵州分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分公司财务部门表示核实账款应当找采购部门沟通,并且告知财务部门是不对外的,同样当我们联系采购部门的时候被告知应当与项目部联系,如此的种种推脱是我们意料之中的障碍,这也是通常我们在处置商业不良账款时候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即使如此,我们这样的流程必须要走,否则我们很难充分地掌握案情,也有可能因为省略了程序而导致丧失某些机会。通过上述系列的无效沟通后,我们的策略是开始尝试与总公司联系,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总公司对于案件的情况原则上是不知情的 ,更不会知道债权人已经启动了处置程序,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有计划地沟通。由于我们没有掌握任何与总公司有效的联系方式,第一通电话我们选择了与总机联系,在电话中我们认真地告知了我们的来意,并将我们目前所遇到的困难如实地讲述。接听电话的人员了解到来意后表示可以代为转达,但拒绝提供总公司相关领导的联系方式,这也是基于该公司的管理体制,此种行为也在情理之中。电话沟通后我们随后立刻发了一张《说明函》,其内容主要体现为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期望意愿,这主要是担心总机前台在代为转达的时候遗留了部分重要信息,在帮助前台更好的传达同时,也体现了事情的重要性。在《说明函》上我们特别留下了有效的联系方式,关于货款涉及到的合同编号、案件标的额、案件标的物都有具体描述,最后我们表达了已经尝试与分公司联系和遇到的阻碍。
《说明函》传真后的第二天我们与总台进行了确认,基于多次的沟通后,此通电话总台已经逐渐放松了警惕。据总台表述《说明函》已近转交给了分管法律事务的总经办主任手中,得知这样的消息后我们已经感觉到案件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再也不是没有方向了。果然,在《说明函》发出的第二天下午,我们接到了成都方面的来电,电话中表示这样的事情一定是误会,他们会尽快与贵州分公司取得核实,并且告知了此案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调查此案。严格来说,案件运作至此无非是货款真实性的问题,对于案件的阻碍已经疏通。但电话再次与分公司主管采购的负责人联系时,他表示已经查询清楚,之所以没有支付主要是原来设备条款有支付条件约定:“设备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很显然这样约定焦点就在于设备是否验收?设备是否合格?同时债务人提出内部已经开始审批《验收合格单》,依照正常程序2个月即可支付货款。令人意外的是28天后债权人收到了全额货款。此刻,结案!全款回!
我们在上述的案件中根本就没有看到与债务人争论的情景,你不需要怀疑,这是基于案件的思路而决定的。在这里需要着重提醒一下我们运作案件是基于思路而行,并非点滴之间。在和他们相关关键人之一的采购部长沟通中,我们的话术构建中屡次提到作为债权人的法律顾问,我们有着一个重要的职责是确认这笔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如果是债权人的过错,债权人理应担责,如果是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自然不可不理会。通过与总公司的沟通过程中无形是给债务人产生了必要压力,利用这种间接的压力对于案件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解决这类问题,我们需要抓住关键点,找准关键人,并熟练运用话术。
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通则》第七章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以下条款(2017年8月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文件(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