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谎称染新冠肺炎被拘,疫情期间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日期:2020-02-21

  近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九龙县三垭镇村民阿某某某长期在上海打工,1月31日下午,他回到九龙县三垭镇洼铺子村家中。1月31日,阿某某某称:“我已得新冠肺炎”,造成附近村民多人恐慌。

  接到村组干部反映后,俄尔乡中心派出所民警立刻联合卫生部门前往其家中进行排查核实。经核实,阿某某某称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言论系谣言,其言论在当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负面影响较广,九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阿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会有案底吗?

  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公安局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

  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

  当然,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开套牌车被罚款、无照驾照机动车拘留15日等,公安机关不可能进行联网,仅仅在当事机关(本案中进行拘留、罚款的公安机关)有存档,但是,该存档并没有强制保留时间,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丧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之后,这些档案都可以不必保留。

疫情期间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造谣生事的,造谣者要依据情节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疗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六条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