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权人过错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2-04-29
2015年3月,债务人从债权人处订购了一批铜箔用来做线路板,双方以确认订单的形式代替了签署合同。总价是137万港币,合作生效后,债权人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内容进行了发货。之后债务人亦陆续履行付款义务,后剩余454585.64港币一直拖延不付。债权人的业务人员多次口头催要未果,发送催款函件也未见回音。后债务人公司企业发展不利,导致该笔款项搁置。债权人于2019年10月委托本案律师尝试通过商业账款处置,以实现债权。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一系列调查显示债务人注册地在香港,因此普通的调查途径无法获取有效的更多信息。但是通过一些深入的检索可以知道该债务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有偿债能力。并且可知该司规模大,比较正规,法律部门应该是相对完善的,多年被催款且多年未付款,判断债务人具有强烈的反催收能力。不过根据本案律师的办案经验,觉得债务人公司的信用还算良好,如此一笔清晰的交易却不付尾款,其原因令人匪夷所思。债权人委托案件后,本案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及时的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3组:其一为《订单》,其二为《出货单》,其三为当年的往来邮件,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1. 通过审查《订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可以判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倘若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2. 通过往来邮件可知,发出的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邮件沟通中承认过质量问题,明显对我方有所不利;3. 多年未联系过对方,已经不知道对方公司负责是否更换,是否有人愿意配合处理这件事,在寻求案件关键人的方面应该会有一定的难度。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此案难点在于:账龄较长、债务人在香港很多信息难以检索、之前存在未处理完的质量纠纷。在与债务人进行联系沟通之前,本案律师结合前期调查情况,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通过客户提供的邮件可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之前有严重的质量纠纷,且双方之前有过深度沟通,但未有成果。本律师认为,若想要收回欠款,就必须想办法了解应收款背后的真相,然后再找突破口进行协商,因为本案诉讼时效已然经过,不建议贸然诉讼。办案思路明确之后,本案律师开始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开始联系对方的负责人鲁经理,鲁经理称现在自己是唯一清楚案件全部经过的人了,其它相关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已经逐步都离职了。鲁经理提起此事表示愤怒,称因铜箔严重的质量问题遭受自己甲方的严重扣款,扣了38万的港币。而且有关这个矛盾双方曾经坐下来谈过,因为扣款方式没谈拢,债权人谈完了之后就再也没有任何音讯,没有明确表示这件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债务人称曾经在那次谈判之后多次联系债权人,但是债权人那边的业务人员后续连电话都不接了,后续就不了了之,债务人都以为债权人是想放弃债权了,所以债务人公司后续在这台设备的其它支出把剩余的几万块也给扣掉了,是债权人公司的质量问题和售后不作为导致的,现在他们不可能付款的。随后律师立刻与债权人核实了情况,在核实过程中债权人表示确实有质量问题,但是对于债务人扣款的理由不予认可。就当年处理方式,债权人也认为确实存在一些不妥,因为公司管理的问题,未有及时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到底多少?随后,律师通过债务人公司的鲁经理找到了其所属领导,开始讨论当年的为难之处,律师采用的策略是先缓和一下关系,再试图让对方提供扣款依据以证明债务人公司扣款的合理性。沟通中得知债务人公司的数据库2017年因为意外被火毁灭了,很多证据材料已不复存在,只有当年有问题的铜箔现在尚在在仓库中。本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线索,于是本律师立刻安排人员现场勘验,就质量瑕疵给予现状确认。通过现存货物推测直接损失,在双方的共同确认下,定出了赔偿的标准。债权人对此次办事的效率和决心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债权人多次表示假如当初事情出现的时候也可以像今天一样处理的话,这笔货款一定不会呆滞到今天。2019年12月中旬债权人来电告知货款已到。至此,一个因债权人不作为导致质量瑕疵纠纷的案件长达4年未果,本律师短短1个月完成结案。本案律师认为运作案件过程中要把每个证据材料和细节了解清晰,强调完整性。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深挖案件真实面目,假如发现是债权人本身存在的问题,非但不可回避,而要勇敢地去接受并给予合理的、高效的解决方案。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一百六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