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关键人员离职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2-06-20

承办人  刘稳

案件摘要

    2011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电梯采购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采购电梯,合同总价265700元,其中质保金26570元。债务人在2013年支付了质保金10000元,剩余的16570元一直未支付,由于金额较小,债务人一直也未及时跟进处理,导致该笔欠款一直到2019年仍然挂账未收回。债权人在2019年8月份为了清理财务中的部分未收回款项,将该案件一起委托至本律所处理,其中该案件由本律师负责处理。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为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高达几个亿,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且未有不良诉讼记录,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通过初步调查的情况,律师认为此案解决的可能性较大,可能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账龄长,核实账目难,以及人员变更,但是根据债务公司的性质判断还是很大希望可以有效解决。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仅有3组:其一为《电梯采购合同》,其二为《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三为《银行回单一份》其它资料均未有获得。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 依照《电梯采购合同》质保金的约定:“供货后1年内支付”, 本案中的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并且于mei2011年已经完成供货,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于2012年已经到期,时效有效期只能延续到2015年,存在时效已过的风险。

2. 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凭证,很难证明实际供货情况。

3. 发票是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客户,但是未保留客户签收的记录,因为是普票无法通过抵扣记录进行核实。

 

处置过程

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调查了债务公司的相关信息,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与客户沟通了解到,此案的业务员已经离职,人员多次更换,与债务公司已经多年没有联系,目前没有债务公司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律师考虑到该案件的金额较小,且诉讼时效早已经过,通过诉讼解决一方面成本太高,另一方方面存在因时效经过的败诉风险。那么只能考虑通过非诉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非诉沟通的第一步即是建立有效的沟通,只有能与相关的负责人取得有效的联系,此案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应该比较大。

因此,律师首先通过工商登记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查找到了债务公司的联系方式,并且与债务取得联系,但是因债务公司规模比较大,接通的是前台总机,接通人员基本也不清楚任何的情况,根本不愿意解决,要求有问题要找具体的经办人。可是具体的经办人是谁?还在不在债务公司上班?这些都不得而知,律师又赶紧翻看了合同,合同上有个姓彭的先生签字,但是具体的名字也不是很清晰。于是根据这仅有的一点信息,律师有给债务公司去电话,这次我们直接让总机转接了办公室主任,并且表明了我们的身份,以及把相关的情况做了说明。办公室主任起初也表示不清楚,要求找经办人,律师眼看沟通就要断了,干脆强硬的表示若不沟通解决,将不排除通过诉讼解决,债务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听到起诉后,态度明显放缓,表示需要去查询后再给回复,于是律师主动留下了债权公司的名称和律师的联系方式,以便债务人查询后进行回复沟通。

大约过了三四天的样子,律师仍然未收到债务公司的回信,于是律师又主动给债务公司打了一个电电话,相关人员表示,查了所有的账,没有查到相关的欠款,要求我们提供具体的资料。此事律师无法判断债务人的回复信息真假程度,但是为了解决问题,在对方还愿意沟通解决的情况下,配合对方提供一些证据证明欠款的存在还是相当必要的。接下来律师通过电邮的方式把债权人提供的相关的合同发给了债务公司,但是债务公司一看合同时间太长,仍表示账上没有记录欠款,无法核实欠款以及支付。

债务公司的账上没有欠款记录,这给双方的沟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没有记录就意味的不承认有这个欠款,那么也没办法谈付款的问题。律师又把对方付款记录和开具的发票一起发给债务公司,但是债务公司仍然是财务无法核实,他们也没有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知道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还是账龄时间太长的问题,导致一方面债务人可能确实查不到,另一方面债务人从心理上也不太积极配合查询。那么怎样才能让债务人积极配合?必须要让债务人感觉到一定的压力。

律师通过分析调查的债务公司的相关情况,债务公司基本零诉讼记录,显然债务公司是个非常注重自身外在声誉的企业,应该不是一家恶意欠款的企业。如果发个律师函,在函件中明确指出欠款的经过和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很大可能会认真的对待进行查询。于是,律师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拟好了一份律师函后邮寄给债务公司。

函件在基础后三天被签收,签收后的第三天,果然,债务公司的人员主动联系了律师,表示已经收到相关的函件,并且已经请示领导,但是由于年份较久远,目前确实没有核实到欠款,要求进一步核实一些细节资料,比如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发票的复印件等等。律师一听,债务公司提出的相关要求也非常合理,知道此事已经有了解决的可能性,于是律师尽快安排债权公司的相关人员查找债务公司所需的相关记录,债权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相关材料,在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债务公司核实后三天,债权人通知律师收到了债务公司支付的尾款,此案得以圆满结束。

 

案件总结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证据的遗失并不必然导致账款无法回收。办案人员应当在没有核实案件真相前,寻求多方协助,力争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遇到阻碍,要冷静分析,充分了解债务公司的情况,适当通过发律师函等较为严肃的方式,促进债务人积极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