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务人停业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2-11-14

承办人  刘重庆

案件摘要

2010年4月14日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0210-04-0818),之后于2010年8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向债务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搅拌站,并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款23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于2010年分三次分别用承兑,电汇及现金方式向原告共计支付货款194万元,剩余41万元货款一直未予支付。之后运作律师经过充分沟通之后,双方商议到安徽当地进行面谈,但是债务人在律师到达安徽当地之后,债务人竟然拒不露面。鉴于案件情况及债务人的行为,此案件最终在债权人当地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最终债权人胜诉,在执行阶段也多方交涉,终于让债务人按照法院判决足额履约,挽回了债权人的损失,案件完美结案。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仍在实际经营,涉案的该混凝土生产厂已经停产停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关停。但是从法律关系来看,双方的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盖章签署,为买卖合同,其责任主体应当仍为债务人。与此同时,债务人注册资金2780万元,目前有过多笔诉讼记录,历史被执行人记录也有多个,但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尚未发现,也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因此,初步判断就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该账款一直未能解决,一定另有隐情。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3组:其一为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其二为《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的对账单资料。

证据不利因素如下:

1.依照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显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约定为设备运行十二个月后支付。合同约定了时间为固定时间,需方不得以任何质量问题的理由延迟付款,因此最后一笔欠款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不能找到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到诉讼阶段,债务人很可能提出时效抗辩。

2.由于债权人没有提供混凝土搅拌站,不排除债务人以未有实际履行合同而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3.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的对账单资料只有债权人的盖章,没有提供邮寄的面单,因此也不能证明诉讼时效的延续。

经过律师的考虑分析,在与债务人的沟通中,又保留了和债务人沟通的短信记录以及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律师函邮寄的证据等。

 

 

处置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并积极和债务人各个部门联系沟通。债务人因目前正在实际经营,律师直接联系债务人公司电话,直接和债务人的办公室主任沟通上,债务人办公室主任称其知道该项目,但是实际上该合同并非像合同约定的那么简单,实际该合同的签字人是借用其公司的公章和名义和债权人合作,但是之后因该混凝土生产厂经营不善已经停产,导致该合同尾款一直未能结清,让律师联系当时该项目的负责人。之后律师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先联系了当时该项目的签字人了解情况。合同签字人表示,其当时的确是代表公司和债权人签订了该买卖合同,但是情况并为并非如债务人办公室所言,自己借用其公司的公章和名义签署合同,而是自己接受了公司的授权负责该项目而已,而且合同签订没有多久,其就因为其他原因和债务人关系搞僵,不在债务人处工作,该项目也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之后的履行情况也就不再清楚。

律师在和多方了解之后,明显感觉到以上双方都在推脱自己的责任,但是事实情况距今已经有9年之久,当时双方内部有何约定暂不可知,而能够确定的是债权人是和债务人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的公章也是盖着双方公司的公章,即使当时签订合同的人是表见代理,其公司也应当对合同承担责任。那么之后的重点就是,第一找到债务人公司直接的负责人,第二就是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最大可能说服债务人公司履行支付责任,如果不能说服债务人,也要考虑如何通过补充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到诉讼阶段可以说服法官,争取一个胜诉的结果。在确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之后,律师和客户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充分沟通,了解当时项目进行的细节,希望能够通过细节,找到新的突破点,并再次调查债务人公司情况。之后律师掌握到,虽然客户公司已经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能有部分并非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另外就是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某商会副会长,这一点也可以作为和债务人谈判的突破点。在之后律师和债务人公司多次沟通过程中,债务人多次提出双方在其公司面谈,但是一直没有给出具体的谈判方案。律师经过充分考虑可以先到其公司面谈,一方面是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产情况,还有就是提前准备好诉讼资料,如果当面没有谈出付款方案就直接到法院提交书面的诉讼资料。果然在律师路上对方告知让和其律师沟通,自己并不出面。鉴于此,律师直接到当地法院提交诉讼资料。但是在和客户沟通过程中,决定在客户所在地起诉。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印证了律师的猜想,对方的确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因债务人在和律师的沟通过程中有过答应付款的表述,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另外双方债务人的确之前有部分货款是支付到客户公司其他账户,最终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双方同意达成调解书,债务人按照合同实际欠款余额支付给客户,双方对于诉讼时效问题、逾期利息问题不再有争议。最终法院当庭做出了调解书,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虽然在支付阶段债务人仍有些拖沓,但是调解书已经生效,律师表明完全可以申请执行,冻结账户,最终债务人还是如期履行了调解书,案件顺利结案。

 

案件总结

案件表面看上去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并未是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在了结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合理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和债务人沟通才能有效的结果。且该案件也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表见代理问题,最容易产生三方的争议,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具体的实际负责人,才能避免在复杂的案件情况迷失方向。

相关判例:

2015)高民(商)终字第4759号(关键词:表见代理、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关于诉讼时效和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