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起执行记录的处置方式

日期:2023-02-08

案件摘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多笔《购销合同》,最后一笔业务发生在2018年10月,双方对账金额存在差异,债务人比债权人少三万多元。债权人多次催款,债务人陆续还款,但是资金紧张,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债务人一直未付款,于2019年1月委托我所律师催收。

尽职调查

通过调查显示债务人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工商信息显示已经全部实缴,公司目前资产负债情况无法查询,但是截止案件委托时企信网公布信息显示,债务人存在法律诉讼18条,涉案金额503万元左右(100万左右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9条,执行金额327万元左右,含931246元失信执行金额。初步判断债务公司偿债能力较低。

证据分析

债权人委托案件后,律师随后立即对证据进行了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发现有效证据有2组:债务人盖章对账函和债务人盖章还款承诺书。

证据分析如下:

1.债务人盖章对账函,对账函上债务人明确欠款金额比债权人少三万多。由于双方存在多笔业务往来,债权人无法提供双方从第一笔合同至最后一笔合同的全部到货签收单,如果诉讼解决,即便按照己方账目金额起诉,也面临对方抗辩货款金额不符,因证据不齐,该争议的三万元部分仍然得不到认可。

2.债务人盖章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出具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债务人承认欠款金额比债权人少三万多。

处置过程

律师2019年1月接受委托后,再次就案件进行分析,本案中,抛开双方账目差额三万多元,虽然债务人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本案虽然不存在证据资料不齐或者诉讼时效届满等败诉风险,诉讼胜诉可能性较大。但是律师通过调查发现,首先,债务人存在多条诉讼记录、执行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且债务人还存多条立案信息,在债务人的执行信息中,最少的一笔6万元左右。其次,针对非一人公司,很难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很难将债务人两个自然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次,债务人两个自然人股东已经实缴出资额,也无法通过要求两个股东补缴出资来增加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基于上述情况,虽然本案证据资料齐全,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风险,但是即便胜诉,将来存在执行难的风险。因此律师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债务人控股股东,谈和解还款方案。债务人控股股东称公司很多债权人都在诉讼和执行,但是公司无力偿还,并称即便我们通过诉讼解决,也执行不到钱,可能到最后只能走破产流程。

后,律师多次做债务人控股股东工作,提出打折还款方案,债务人控股股东表示愿意打折付款,但是其只愿意付两折。律师一边继续做债务人工作,提高付款比例,另一方面做债权人工作,跟债权人讲明各种方案利弊,要么等该公司破产,经过漫长的破产债权申报分配流程,无抵押债权可能分配额度只有10%,要求诉讼不仅前期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还存在执行难风险。要么现在接受打折方案,快速回款。后债权人愿意接受打折回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三点几折回款方案,债务人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两周内支付协议款项至债权人账户。

案件总结

债务人本身已经存在多条诉讼记录、被执行人记录、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情况,如果此时还一味采取诉讼方案解决,就有可能存在既有前期律师费、诉讼费等投入,还存在后期执行不到钱的风险。

针对该类案件,律师没必要以诉压调,反而应积极通过沟通协商方式解决,改变债务人还款意愿,争取让债务人主动还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选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